父母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?判决返还购房出资款 发布时间:2024-06-13    浏览次数:1386

  近日,家理律师事务所何叶律师、彭佑涵(实习律师)收悉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下发的《民事判决书》。该判决中,将父母给予子女购房时的出资款认定为临时性资金出借,判令儿子儿媳予以返还,并支付利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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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本案中,两原告刘先生与张女士系夫妻关系,两被告刘小某与李小某亦为夫妻关系,两原告系被告刘小某的父母。2015年两原告到上海为两被告带小孩,因被告李小某的收入较高,2016年底陆续看房,准备购置二套房。因二套房首付款需支付70%,两被告自有资金不够,故两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。截至到2017年5月,两原告通过向亲友借款、变卖车辆、出租房屋等方式筹款,共计向两被告出借了160万余元。经原告催讨,被告仅于2018年与2020年偿还了30万元,剩余款项至今未支付。出于无奈,两原告找到家理律师事务所代为提起诉讼,家理指派上海家理的何律师、彭佑涵(实习律师)承办该案。经研判,上海家理的何律师、彭佑涵(实习律师)提出,在当今房价较高的背景下,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,父母在子女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,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应当,这也不是法律所倡导的。子女买房时父母出资,既没有书面的借条与利息约定,也没有明确还款期限,甚至在子女经济困难时,父母还会延长还款期限。根据两原告提供的证据发现,出资款的部分来源是原告向案外人临时周转取得,因此,在此种情况下,将原告向他人借得的款项出资视为对被告的无偿赠与,欠缺合理性。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观点,将该笔资金认定为借款,判令两被告向两原告予以返还。

  两原告对上海家理的何律师、彭佑涵(实习律师)在承办案件过程中的耐心与专业给予高度肯定,故而赠送锦旗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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